法院執行管轄的流程
吉客安家
2020-06-2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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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管轄的流程及當事人權利
我國法律除了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以外,還存在著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規定,以保證能最終合理確定管轄爭議。
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一般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