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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管轄應注意

    吉客安家 2020-06-2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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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確定案件的執行管轄,應注意以下問題: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除支付令、先予執行、財產保全的裁定由作出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的執行機構執行外,其余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如第二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裁定只能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而不能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2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只能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其他各人民法院均無權執行。如果申請執行人分別向上述兩地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由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3對船舶執行時,應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民事訴訟法》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船舶是不動產,所以由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的法院執行更為適當。   4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后,發現本院對案件的執行并不享有管轄權。此時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移送管轄的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   5在本院管轄的案件中,涉及跨區域的因素,如被執行人的住所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外地,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為執行。在委托執行的情況下,受托法院并未取得管轄權,委托法院也未喪失管轄權。對于有跨區域因素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也可派員到外地執行,當地人民法院應積極配合。   執行管轄是人民法院之間受理民事執行案件的權限與分工。執行管轄與訴訟管轄之間存在著切的聯系。一般而言,案件的執行法院就是案件的管轄法院。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不論是第一審審結的案件,還是第二審審結的案件或者再審審結的案件,均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但是,在堅該原則的基礎上,不能排除特定法律文書由特定法院執行的情況。調解書、支付令、先予執行、財產保全的裁定,均由制作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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