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執行案件的地域管轄
吉客安家
2020-06-2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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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的地域管轄,是指根據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執行案件地域管轄的具體規定: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4)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條、第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